(2017)鲁0705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潍坊壹佰货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秋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壹佰货商贸有限公司,王秋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580号原告:潍坊壹佰货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秋霞。原告潍坊壹佰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秋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潍坊壹佰货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潍坊壹佰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庆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