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户籍地:甘肃省榆中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火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用火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后被告人张某甲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129356.50元,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火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以火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后被告人张某甲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129356.50元,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火某某基本信息明细、账户信息明细、信用卡催收台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催收通知书、信用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证人火某某的证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项,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的129356.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赖兴萍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士婷????????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