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宽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宽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7号罪犯张宽伟,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宽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宽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与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宽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10日至4月29日,张宽伟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在禹州市多地采用撬锁的方式,实施盗窃三起,盗窃面包车三辆,价值共计36027元。案发后,追退一辆被盗面包车(价值16699元)发还被害人。该犯系从犯。罪犯张宽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8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6年10月分别获得表扬;2011年10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一般、一般、良好、一般、良好、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宽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宽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