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蒋述云、王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述云,王小林,刘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蒋述云,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王小林,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刘政军,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蒋述云与王小林、刘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述云与刘政军已达成执行和解,刘政军按协议支付蒋述云人民币150000元,蒋述云同意免除刘政军对王小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蒋述云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