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集团开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钢铁集团开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开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开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开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13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