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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进,湖北康桥置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胡进。被执行人湖北康桥置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二十四组。法定代表人蒋任庆,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进与被执行人湖北康桥置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康桥置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进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交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康桥置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704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姜胜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