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甫君与徐坛仁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甫君,徐坛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肖甫君,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徐坛仁,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甫君与被执行人徐坛仁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坛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徐坛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