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蔡国斌、吴友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国斌,吴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财保52号申请人:蔡国斌,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申请人:吴友锋,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申请人蔡国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友锋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蔡国斌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的存款6万元(卡号:62×××7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国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友锋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为1年;二、冻结申请人蔡国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的存款6万元(卡号:62×××71),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蔡国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