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谭盼与吕文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盼,吕文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113号原告:谭盼,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吕文宝,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二楼BCD区,第三楼3A1区3C区D区,第十楼。负责人:麦浩林。原告谭盼诉被告吕文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盼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98元,由原告谭盼负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