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桂祥诉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成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祥,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成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329号原告:李桂祥,男,1966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艺墅花乡14层15号。法定代表人:刁杰,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成柱,男,1970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李桂祥诉被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成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桂祥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祥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桂祥承担。审判员 胡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