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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刘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刘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785号原告:王建国,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传燕,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建国诉被告刘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王建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13240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