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刘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刘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785号原告:王建国,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传燕,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建国诉被告刘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王建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13240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夏毓萍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