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滁州市青云运输有限公司与程秀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青云运输有限公司,程秀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72号原告:滁州市青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9060305B(1-1)。法定代表人:杨义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胜,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程秀梅,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所地不详。原告滁州市青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程秀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玉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