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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3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丁战朱、罗绒泽仁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丁战珠,罗绒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36执14号申请执行人: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被执行人:丁战珠,男,藏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乡城县人。被执行人:罗绒泽仁,男,藏族,1990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乡城县人。本院在执行本院业务庭移交的(2016)川3336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丁战朱、罗绒泽仁没收财产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3336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审判长 谢 向 东审判员 程 文 龙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四郎罗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有丧失劳动能力;(六)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