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范成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9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成林,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成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至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范成林独自或者伙同他人,先后共四次窜到东莞市厚街镇宝屯社区港口大道旁的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堆放场建筑工地,盗窃被害单位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的电缆线后,剥掉胶皮变卖铜芯牟利。其中,11月20日左右一天���晨,由范成林在墙外看风,陕西籍男子爬入工地内盗得约7米电缆线(约价值595元);11月下旬一天零时许,范成林独自窜到工地盗得约5米电缆线(约价值425元);12月13日零时许,范成林伙同林某钊(另案处理)窜到工地内盗得约12米电缆线(约价值1020元);12月14日1时许,范成林伙同一名贵州籍男子(另案处理)窜到工地内,盗得约30米电缆线(约价值2550元)。2016年12月14日22时23分,民警根据举报前往厚街镇三屯社区XXX网吧抓获被告人范成林。以上事实,被告人范成林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成林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范成林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范成林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范成林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范成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位广东亮剑工程装备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45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邹艳芬余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