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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敏诉被告吴丽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吴丽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678号原告:唐敏,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庆丰农场第六管理区医师,住虎林市富城华苑小区金座**单元***室。被告:吴丽艳,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虎林市土地局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原告唐敏与被告吴丽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丽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唐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吴丽艳立即给付拖欠唐敏欠款共计76000元;2.吴丽艳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丽艳因买大车急需现金,在崔凤卫处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吴丽艳自愿以坐落于虎林市曙光街道新兴委,面积为88.34平方米的楼房抵押给崔凤卫,并由唐敏作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如果到期吴丽艳不能还款,其将自愿放弃抵押房屋的产权,并配合崔凤卫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该欠款到期多日,崔凤卫多次找吴丽艳和担保人唐敏索要,可吴丽艳不予给付。无奈唐敏将该款先行偿还给崔凤卫,崔凤卫为唐敏出具收据一份,证实唐敏为吴丽艳偿还欠款本息的事实。唐敏代替吴丽艳给付崔凤卫欠款本息76000元后,多次找吴丽艳索要欠款,可吴丽艳一再拖延,故提起诉讼。吴丽艳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2月30日,吴丽艳(乙方)与崔凤卫(甲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内容为:一、乙方自愿将坐落于虎林市曙光街道新兴委,面积88.34平方米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二、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三、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期限为7个月。四、借款利息为2分。唐敏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书上签字并捺手印。吴丽艳将登记在王鑫名下房产证号为虎房权证虎林字第2016000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登记在王立强名下土地使用证号为虎国用(2009)第0064号的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崔凤卫,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11月28日,唐敏偿还给崔凤卫借款本息共计76000元,崔凤卫为唐敏出具收条一份,并将吴丽艳交付给其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转交给唐敏。本院认为,吴丽艳向崔凤卫借款,理应及时偿还,因其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该款由担保人唐敏代为偿还,该事实有唐敏提交的抵押借款合同书、崔凤卫为其出具的收条及崔凤卫出庭作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吴丽艳理应给付唐敏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76000元。对于唐敏诉状中将被告姓名写为“吴利艳”及崔凤卫为唐敏出具的收条中书写为“吴利艳”的问题,唐敏表示因借钱时不知道借款人的姓名是吴丽艳,借款合同书写潦草,其以为被告姓名是“吴利艳”,实际应为吴丽艳,因抵押借款合同书中签字处吴丽艳书写的身份证号码与吴丽艳提供的房产证附记中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及唐敏提交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的吴丽艳身份证号码均一致,故本案被告姓名应为吴丽艳,且崔凤卫对唐敏出示的吴丽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示确认,故对唐敏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吴丽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唐敏要求吴丽艳返还其代为偿还给崔凤卫借款本息76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唐敏代其偿还给崔凤卫的借款本息7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吴丽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 童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低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