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80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广,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德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广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胡广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海洲一士多店,盗得被害人黄某的苹果牌Iphone6SPlu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31日上午8时许,公安人员在古镇镇海洲某住宿220房将被告人胡广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上述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海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古镇镇物价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黄某提供的手机购买发票及手机定位图、证人郎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广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广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静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