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怀化林鸿万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侯桂林、蒋利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怀化林鸿万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侯桂林,蒋利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0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98号,负责人丁跃恒。被告怀化林鸿万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天凯综合大市场14栋B21-24号,法定代表人侯桂林。被告侯桂林,男,汉族,被告蒋利青,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怀化林鸿万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侯桂林、蒋利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侯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