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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01刑初385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4月3日生于山东省冠县,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2017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监视居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倪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晚上21时至22时之间,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阿克苏市火车站居民点吃烧烤,期间喝了4-5瓶红乌苏,直至次日凌晨1点左右结束。在吃完烧烤后,被告人王某的朋友把其送到乌喀路华鑫大酒店附近,随后被告人王某驾驶停在附近的×××号车准备回家,在其驾车驶入乌喀路后,为避免碾压突然蹿出的狗,被告人王某打方向撞击了华鑫大酒店前道路中间的防护栏,致使车右前轮出现故障,被告人王某因担心喝酒开车被处罚,就驾车逃逸,在行驶至金州停车场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确认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物证采集清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阿克苏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叶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