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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行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苍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行终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西谢村望新公路与龙金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汤立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国,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工人文化宫后面。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一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浙0327行初20号之一行政裁定。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诉人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苍南县裕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忠波审判员  吴跃玲审判员  章宝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厉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