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与任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任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664号原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未来大道东侧文革河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合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涛,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