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州亨盛木业有限公司、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亨盛木业有限公司,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亨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兴园路8号3幢-1。法定代表人:冯永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568号。法定代表人:翟峻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亨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21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誉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股权已质押给银行,厂房和土地已轮候查封,并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院暂无法处置;车辆已查封,但尚未扣押。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458409.09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2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俞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