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730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喻昭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