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建彬、杨菊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朱建彬,杨菊仙,周义,何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50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强,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朱建彬,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杨菊仙,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周义,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何琼,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彬、杨菊仙、周义、何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彬、杨菊仙、周义、何琼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