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724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杜某,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洛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纪泽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