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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724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杜某,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洛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纪泽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