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迪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良金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迪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良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迪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海衡路49号6幢625室。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良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3121号2幢122室。法定代表人:王施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女,公司员工。上诉人上海迪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良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迪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被上诉人良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迪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良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签约后,良金公司提供并安装显示屏外框后,因显示屏不符合技术要求,迪缘公司并未签收。良金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迪缘公司已收到全部标的物,故迪缘公司不应向良金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良金公司辩称,良金公司提供的安装过程中的照片足以证明其已全面履行显示屏交付及安装义务。因双方是第二次合作,基于信任才同意先送货安装,再支付货款,但迪缘公司在良金公司安装完毕向其主张付款时,却拒不付款。良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迪缘公司向其支付32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16日,良金公司与迪缘公司签订《户外P10全彩LED显示屏项目合同书》,约定良金公司按迪缘公司要求生产户外全彩显示屏2台,价款共计417,398元;合同签订后,良金公司收到迪缘公司预付款的汇款底单,开始下单生产,生产周期为3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之日,迪缘公司支付预付款100,000元,待货物到达安装地点并安装完成,迪缘公司支付100,000元到货款,余款215,000元整于10月18日之前付清,如未按合同进行,则每天按工程总价的1%付违约金给良金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良金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迪缘公司于合同签订时向良金公司支付预付款40,000元,于合同签订后向良金公司支付价款50,000元。涉案显示屏安装于本市奉贤区XX公路XX号。目前上述场所仍安装有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涉案场所仍安装有户外显示屏,良金公司提供的显示屏安装过程的照片亦可以反映良金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从迪缘公司确认的付款事实来看,其于合同签订后向良金公司付款的行为可以视作对良金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的确认。迪缘公司否认安装在涉案场所的显示屏系良金公司制作,对此,应由迪缘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迪缘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迪缘公司还抗辩称,除90,000元外,还向良金公司支付过10,000元现金,就该事实,迪缘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综上,迪缘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系争合同约定的价款虽为417,398元,但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方式看,迪缘公司实际向良金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为415,000元,迪缘公司已支付90,000元,还应支付325,000元,良金公司按327,398元主张权利,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迪缘公司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良金公司支付加工款32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211元,减半收取计3,105.50元,由迪缘公司负担。二审中,迪缘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良金公司为证明其安装显示屏的过程及安装后的效果,提交七份照片打印件,迪缘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不否认钢结构外框是由良金公司安装的事实。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在于,迪缘公司是否全部履行交付义务。虽然良金公司未提交迪缘公司签收的直接证据,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良金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良金公司已履行全部的交付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维持。迪缘公司虽主张其现使用的系其他单位提供的产品,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迪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上诉人上海迪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文芳代理审判员  卢 颖审 判 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琼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