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蒿艳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28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建设,区长。委托代理人郭玉萍,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生,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蒿艳,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孔鹏程,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蒿艳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343号行政判决,二七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二七区政府其委托代理人郭玉萍、王永生,被上诉人蒿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孔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月27日,蒿艳向二七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以纸质文件并加盖有效公章给予答复。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郑州市太和路、中铁路、新甫西街道路工程及幸福路-操场街下穿铁路隧道工程(新甫西街至京广路段)被征收房屋的汇总表及分户摸底调查表(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和户数)。二七区政府收到蒿艳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二七政申告[2016]54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对蒿艳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并邮寄送达给蒿艳。2016年3月10日,二七区政府作出二七政申复[2016]45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您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我区已按程序于2014年11月4日在拆迁现场对摸底调查表进行了公示,如需相关资料,请您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中央商务区指挥部予以查询。蒿艳去中央商务区指挥部查询,未得到纸质文件。蒿艳不服该答复,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蒿艳向二七区政府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汇总表和分户摸底调查表两项内容,二七区政府仅对摸底调查表进行了答复,没有对被征收房屋汇总表进行答复且未说明理由,属程序违法。蒿艳申请公开调查摸底表,二七区政府的答复是已进行了公示,请持有效证件到中央商务区指挥部予以查询。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被告的职能部门,保存该政府信息的中央商务区指挥部系被告成立的临时机构,二七区政府在该信息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负责公开。蒿艳按照被告的答复,多次向中央商务区指挥部查询,但中央商务区指挥部没有给原告任何纸质文件的答复。涉诉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蒿艳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要求以纸质文件并加盖有效公章给予答复,其在本案诉讼中主张其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要求纸质答复,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公章(其中加盖的公章要原件红章,不要提供复印章)”的意见,与其向二七区政府提交的申请中所要求的形式并不相符,且二七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故蒿艳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二七政申复[2016]45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蒿艳要求公开“郑州市太和路、中铁路、新甫西街道路工程及幸福路-操场街下穿铁路隧道工程(新甫西街至京广路段)被征收房屋的汇总表及分户摸底调查表(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和户数)”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形式重新作出答复。二七区政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申请查询的汇总表和分户摸底调查表只是名称上的不同,内容一致。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明确表示郑州中央商务区指挥部准许其拆看拆迁统计汇总表,但不让拍照和复印,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对汇总表回复是错误的。2.在被上诉人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中,该案的判决书中也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过公示进行了认定。3.一审中,上诉人提出摸底统计表用于房屋征收资金概算,不是确定征收范围的依据。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依据规划方案确定,上诉人申请本案信息与其生活无关。(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经告知了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该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证据,一审应当以判决驳回蒿艳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蒿艳答辩称:(一)中央商务区指挥部的人员仅拿出几张所谓的拆迁汇总表,该表没有任何公章和签字,形式不合法。(二)上诉人称其将调查汇总表公示过不属实。(三)被上诉人认为,该被申请的信息与申请人生活相关。(四)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对于蒿艳申请公开被征收房屋的汇总表及分户摸底调查表,二七区政府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摸底调查表已进行了公示,让蒿艳到中央商务区指挥部查询。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汇总表进行回应,二七区政府辩称汇总表与摸底调查表为同一信息,但在该答复中并未将该事实明确告知申请人。蒿艳按照被诉答复多次到中央商务区指挥部查询,该指挥部均未按照其信息公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在该信息存在的情况下,二七区政府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要求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其作出的答复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申请人的要求,一审判决撤销二七政申复[2016]45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二七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二七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行初343号行政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二七区政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