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锦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617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84号1幢7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52847730X。法定代表人:凌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林,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瑜,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锦芳,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住所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