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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何公林、谢长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春,何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谢长春,男,生于1974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何公林,男,生于1979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谢长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阆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公林一直未主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公林在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账户(62×××11)存款人民币元予以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梅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