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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建瑞与新乡市翔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瑞,新乡市翔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0号原告:杨建瑞,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新乡市翔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新乡市人民中路185号翡翠城5号楼1单元702号房。法定代表人:张东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瑞诉被告新乡市翔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建瑞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