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春峰、李想、傅玉兰等三人与付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峰,李想,傅玉兰,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峰、李想、傅玉兰等三人。被执行人付国军。本院在执行李春峰、李想、傅玉兰等三人与付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付国军的住址、下落及财产情况,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此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