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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宣城市宣州区,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立夏、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均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17时,被告人XX驾驶皖P×××××大众牌轿车载吴某、赵某由宣城市区往宣州区沈村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宣州区X007线0㎞+850m处,驶入对向车道超越前方车辆时,碰撞道路左侧行人李某,造成李某跌地受伤及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春兰经宣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李某系车祸造成胸腹腔内脏器破裂大出血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XX委托他人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后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日,经宣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调解,被告人XX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即:除法定赔偿之外,XX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2万元。同日,被害人亲属收到补偿款12万元后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XX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受本院委托,宣城市宣州区司法局根据被告人XX所居住社区及飞彩司法所的调查走访,出具了一份《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X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事件单、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宣城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回证,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宣)公(法病)鉴字[2016]7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皖龙图司鉴[2016]法毒检字第1445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吴某、赵某、陈某、魏某的证言,被告人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XX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后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XX补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XX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庆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XX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祥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