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仲盈官与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铁提尔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盈官,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铁提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101民初305号原告:仲盈官,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农民,现住新疆吐鲁番市。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铁提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葡萄镇铁提尔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唐培军,系该村民委员会书记兼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素普买尼克,新疆阿不列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521201310504172。仲盈官诉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铁提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铁提尔村委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盈官,被告铁提尔村委会主任唐培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素普买尼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盈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度枣林地流转费5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底和2011年春,经葡萄乡领导的安排,村里起草了枣林地流转合同,并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发包。第一年村里与马军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前五年承包费为23,000元每年,后五年为每年30,000元。而实际发放给农民的土地流转费前5年为180元/亩,后5年为280元/亩。2011年年底,马军单方面解除合同,村里又与郭金宝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单价300元/亩,合计每年30,000元承包费,发放给农民是180元/亩,现村里与农民之间的合同已履行了4年,2015年度没有履行流转费给付义务。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铁提尔村委会向原告支付2015年土地流转费5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铁提尔村委会答辩称:2013年3月份,跟马军解除了承包合同,又跟郭金宝签订了相关承包合同。2015年因为发生虫害,铁提尔村委会根据各方要求,且乡政府下发了文件要更新林带,之后我们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要免除一年的承包费,代表也都同意了,我们也与郭金宝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是三亩地,三年的流转费已经给付了。2015年到2016年一年的流转费确实没有给,是所有人都没有给,不止是原告一个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提供了承包合同二份、补充合同一份、2012年至2015年发放土地流转费的记录表、葡萄乡政府出具的有关枣林地被砍伐情况的说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至2011年初,经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乡人民政府动员,葡萄乡铁提尔村也进行了土地流转。铁提尔村委会起草了枣林地流转合同,并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发包。原告仲盈官的三亩枣林地也交给了村委会进行流转。2012年5月1日,铁提尔村委会与马军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帮扶协议书》。约定”村委会(甲方)将100亩退耕还林地提供给马军(乙方)使用。使用年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计10年。使用期间,前五年为铁提尔村缴纳帮扶费用23000元,后五年缴纳30000元,土地使用费在每年6月1日前交清”。2012年年底,马军单方面解除了合同,2013年3月,铁提尔村委会又与郭金宝重新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铁提尔村委会(甲方)将100亩枣林苜蓿地入股提供给郭金宝(乙方)发展特色养殖基地。时间为2013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2013年3月至7月底为建设期),共计12年。乙方每年为甲方分红利3万元,以帮扶甲方壮大集体经济,每年4月30日前付给甲方。铁提尔村委会每年给付参与流转土地的村民每亩180元的流转费。原告仲盈官的三亩枣林地每年应发放540元。2014年11月,因吐鲁番地区发生枣食蝇病虫害,按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乡政府要求需对铁提尔村一组枣林地进行砍伐清理。铁提尔村委会召集该村一组村民代表开会,并与承包人郭金宝协商后,对枣树进行了砍伐。为此,铁提尔村委会与郭金宝于2014年12月2日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承包协议。约定:根据上级要求,对红枣树更新为梭梭林,为维护双方权益,作出以下约定,即协议第一条约定:”原承包期限为2013年7月至2025年8月止,现延迟到2031年8月止,合同延迟期限6年,其他约定内容不变”。协议第三条约定:”由于林带更新,甲方免去乙方承包费一年3万元,用于更新林带开沟、种植、灌溉、现枣树的清理等费用,梭梭树苗由乡政府提供”。该协议上除有铁提尔村委会主任唐培军与郭金宝签字、铁提尔村委会盖章外,还有本村其他4名村民作为村民代表签字。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与郭金宝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免除一年承包费3万元,对原告是否具有约束力;换言之,铁提尔村委会虽然免除了承包人一年的承包费,但是否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当年的流转费,这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首先,从铁提尔村委会与郭金宝签订的补充协议来看,村委会为平衡承包人的利益,作出延长承包期并免除一年承包费的决定,该补充协议对协议双方来说是有约束力的。但该协议并没有对原告等村民是否应当同时扣除相应的流转费作出约定;事实上也不应针对第三者随意作出减损其权利的约定。其次,从参加土地流转的原告利益角度来看,村委会与原告之间是土地流转合同关系,铁提尔村委会若要扣除原告一年的土地流转费,应当征得原告的同意,双方达成协议。铁提尔村委会虽然免除了承包人郭金宝一年的承包费,但并不等于也同时可以扣减原告应得的土地流转费,铁提尔村委会擅自扣除原告的土地流转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铁提尔村委会支付被扣减的枣林地流转费54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铁提尔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仲盈官枣林地流转费54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镇铁提尔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