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国军与福建青穆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温森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军,福建青穆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温森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031号原告:郭国军,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昀,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青穆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尚东国际C栋1307-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9294138C。法定代表人:吴清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木,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森庭,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军与被告福建青穆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温森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无法缴交案件公告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国军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思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