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窦某申请执行辛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63号申请执行人窦某,女。被执行人辛某某,男。本院受理窦某申请执行辛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据(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660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抚养费),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某某履行了案件款66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确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辛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 军助理审判员 高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杜柳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