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汪清县顺丰农资有限公司与李克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县顺丰农资有限公司,李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顺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董立强,经理。被执行人李克义,男,汉族,1957年2月18日生,农民,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汪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7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克义于2017年1月25日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同年3月23日缴纳执行款20000.00元,同年4月28日缴纳执行款51820.00元,尚欠32930.00元未能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2424执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跃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