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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全力标准件经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骏达连铸机械��、陶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全力标准件经销有限公司,无锡市骏达连铸机械厂,陶莉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1172号原告:无锡市全力标准件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井亭新村东南角3号。法定代表人:狄全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飒英,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骏达连铸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徐贵桥。投资人:陶阿荣。被告:陶莉学,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无锡市全力标准件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力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骏达连铸机械厂(以下简称骏达厂)、陶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狄全兴及委托代理人杨飒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骏达厂、陶莉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力公司诉称:向骏达厂出售螺丝螺帽,骏达厂至今欠209657.87元。陶莉学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骏达厂支付价款209657.8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9657.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陶莉学对骏达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骏达厂、陶莉学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全力公司与骏达厂之间存在多年商事交易,由全力公司向骏达厂出售螺丝螺帽。骏达厂至今欠全力公司价款209657.87元。另查明:2016年12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陶莉学和陶阿荣于2016年11月2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陶莉学以30万元将在骏达厂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陶阿荣,转让款在转让行为生效后30日内交付;陶莉学保证对骏达厂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企业资产不受第三人追索,否则陶莉学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转让行为生效前骏达厂的债务���骏达厂承担,陶莉学和陶阿荣承担连带责任,陶莉学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陶阿荣追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互相协助前往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017年1月12日,骏达厂的投资人由陶莉学变更为陶阿荣。上述事实,有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对账单、发票、付款凭证、录音光盘、公证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全力公司与骏达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骏达厂欠全力公司价款209657.87元的事实清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陶莉学作为与全力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骏达厂投资人,应按转让协议约定对骏达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骏达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向全力公司支付价款209657.8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9657.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陶莉学对骏达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3元,由骏达厂、陶莉学负担。该款已由全力公司预交,骏达厂、陶莉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全力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薛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爽秋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