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福成与被告王俊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成,王俊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509号原告:陈福成,男,1965年1月10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王俊森,男,1972年1月2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陈福成与被告王俊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陈福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所侵占原告的土地162平方米,赔偿原告因土地被荒芜的经济损失1000元,并立即清除堆放在原告土地内的杂物;2.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1月,因被告要在永吉乡直沟村临街地段修建房子,恰好该地段原告有一块面积约320平米的土地,原告与被告商量后给予原告1000元的补偿。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多占用原告的土地约80平米用作院子使用。2015年10月份,被告再次侵占原告的土地约70平米堆放杂物。为此,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将所侵占的土地返还并清除堆放的杂物,被告不但不予理会,竟然辱骂殴打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争议的荒地属陇西县永吉乡直沟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不属于原告的承包地,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福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原告陈福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博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