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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炳强、王光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炳强,王光锡,何炽英,王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炳强,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锡,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飞,广东广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炽英,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王梓霞,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王炳强因与被上诉人王光锡、原审被告何炽英、王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炳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上诉人王炳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炳强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炳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婷审判员 林 萍审判员 庄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辛 野薛翠萍吴泳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