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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某某,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辩护人蔡懿衡,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某及其辩护人蔡懿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甄某某先后4次至本区龙池街道茉莉苑小区与雨荷苑小区地下停车场,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计作案4起,窃得价值人民币1460余元的财物。经鉴定,4辆车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900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3日上午,被告人甄某某至本区龙池街道茉莉苑小区地下车库,用砖头将被害人吴某的闽A×××××三菱欧蓝德轿车车窗砸坏,未能盗得财物。经鉴定,该车损坏价值人民币400元。2.2017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甄某某至本区龙池街道茉莉苑小区地下车库,用砖头将被害人林某2的苏A×××××红色凯迪拉克轿车车窗砸坏,未能盗得财物。经鉴定,该车损坏价值人民币8323元。3.2017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甄某某至本区龙池街道雨荷苑小区地下车库,用砖头将被害人张某的苏A×××××白色现代名图轿车车窗砸坏,在车内盗得现金35元及大苏某2包。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1元,该车损坏价值人民币247元。4.2017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甄某某至本区龙池街道雨荷苑小区地下车库,用砖头将冯某的苏A×××××本田飞度轿车车窗砸坏,在车内盗得黄金叶(天叶)香烟5包、苏某(沉香)5包、七星香烟6包、硬中华香烟4包。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330元,该车损坏价值人民币39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被盗物品并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甄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林某2、张某、冯某的陈述,证人岳利红、怯跃娜、李某、林某1、陈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维修结算清单及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甄某某到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甄某某年龄等自然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相关损失,且本案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甄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甄某某有坦白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甄某某连续多次以毁坏他人财物之手段实施盗窃,主观恶性深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甄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韩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康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