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蒋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蒋剑锋,吕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周衰光,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张秋凤,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湾巡民初字第31号江西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衰光、张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湾巡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武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