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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徐州市东森工业控制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徐州市东森工业控制研究所,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南港村。法定代表人:聂凤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东森工业控制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新国,该所总经理。原审被告: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潘西煤矿,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莲花池村。代表人:张明宝,该煤矿矿长。上诉人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东森工业控制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莱芜市万祥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庆斌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代理审判员  巩其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