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30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楼炳华方文公民身份号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文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3302号之六被拘留人:方文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楼炳华与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王会刚、王会明、方文、徐国庆、焦文刚(2017)浙0783执33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方文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