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宫瑞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宫瑞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2096号申请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村乡南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登良,董事长。被申请人:衡水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永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宫瑞璞,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松江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宫瑞璞,经理。被告:宫瑞璞,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申请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宫瑞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宫瑞璞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冀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河北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宫瑞璞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泰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力昂管业有限公司、宫瑞璞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