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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印军旗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印军旗,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6行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印军旗,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杨新超,局长。上诉人印军旗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行初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印军旗通过邮寄方式向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启东住建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贵机关向吕四盈港市场二期项目建设单位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启东住建局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年〕启住建依复第0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你所申请的吕四盈港市场二期项目建设单位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经核查,我局只有吕四盈港市场商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吕四盈港市场1#、2#公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将吕四盈港市场商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吕四盈港市场1#、2#公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提供给你”。印军旗认为启东住建局提供的信息并非其所申请的信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判令启东住建局公开相关信息。另查明,2007年12月25日,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启发改投〔2007〕100号文件,同意启东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吕四盈港市场商铺、住宅项目立项。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启东住建局的答复实质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吕四盈港市场二期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存在,二是将吕四盈港市场商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吕四盈港市场1#、2#公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予以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未制作或获取相应信息,当然可以不予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根据上述条文规定,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对相应信息已进行合理搜索的证据和依据。具体到本案,启东住建局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和检索后,发现现有档案中并不存在印军旗要求公开的“吕四盈港市场二期项目建设单位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答复相应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目前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其使用的建设用地名称及数量来申领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印军旗认为建设方使用了3宗建设用地,启东住建局必然核发三个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启东住建局经检索发现印军旗申请信息不存在,并未简单予以拒绝提供,而是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将可能关联的吕四盈港市场商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吕四盈港市场1#、2#公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提供给原告,应视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并无不当。综上,启东住建局已经将其持有的关于吕四盈港市场商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吕四盈港市场1#、2#公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信息进行了公开,由于其并不持有吕四盈港市场一期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故履行了相关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义务,启东住建局作出的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印军旗的诉讼请求。印军旗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案涉一期建设项目是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二期、三期建设项目是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不可能合并发放一张许可证。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启东住建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见,政府信息指的是在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时已经生成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已经存在的信息,对于不存在的信息则无公开义务。本案中,启东住建局答复的实质内容就是“吕四盈港市场二期项目建设单位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存在。因此,启东住建局应当对已尽检索义务以及信息不存在作出合理说明和解释。启东住建局对申请的信息进行查询和检索后,发现不存在“吕四盈港市场一期项目建设单位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只检索到可能关联的吕四盈港市场商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吕四盈港市场1#、2#公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是将可能关联的许可证复印件提供给印军旗,以上行为可以印证启东住建局已履行检索、查询义务。同时,启东住建局对信息不存在作出了说明,即用地虽分为一、二、三期,但许可证并不分期。况且,目前的法律法规亦无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其使用的建设用地名称及数量来申领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启东住建局的合理说明应予采信。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审查的是信息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对于案涉建设项目能否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发放许可证是否合法等问题都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畴。综上,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印军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德华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鲍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迪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