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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谢世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世宇,男,1994年6月1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世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继武、代检察员陈佳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世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谢世宇在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112号北岸馨园3栋1单元电梯口处,称无人注意之机,用随身携带的硬弓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宗雅牌五羊公主型电动车(车牌号桂B×××××)的大锁及电门锁撬开后,将该车盗走。销赃后所获赃款已挥霍。经估价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50元。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谢世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世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世宇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的报案陈述材料,证人曾某的证言,相关的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天网监控视频截图、两轮电动车临时登记证、价格鉴定结论书、柳州市柳南区(2015)南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6)桂0205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谢世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世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世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世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谢世宇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世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谢世宇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50元给被害人林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龙玉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