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振龙妨害公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振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613号罪犯王振龙,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浙0503刑初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振龙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龙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龙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