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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财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义、刘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义,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33号之一申请人李义,男,生于1955年3月12日,汉族,住宣恩县。被申请人刘建,男,生于1962年3月18日,土家族,住宣恩县。申请人李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建所有的位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巴公路22号连珠畔岛1幢XXX室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刘建所有的鄂Q×××××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建所有的位于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巴公路22号连珠畔岛1幢XXX室房产一套(恩市房预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建所有的鄂Q×××××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刘建负责保管。上述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