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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华红、陈雪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华红,陈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财保8号申请人:周华红,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伟,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雪萍,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京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申请人周华红与被申请人陈雪萍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华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雪萍名下“桂P×××××”车辆、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9万元。申请人周华红自愿以其名下“桂P×××××”号车辆作为担保,担保价值9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雪萍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名下“桂P×××××”车辆,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周华红名下“桂P×××××”号车辆,查封价值9万元,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雷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