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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安吉利商贸有限公司、赵江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安吉利商贸有限公司,赵江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安吉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全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江涛,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郑州安吉利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江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郑州安吉利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