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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耿良文与桑海军、赵建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良文,桑海军,赵建文,贾张记,刘尊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616号原告:耿良文,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兵,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龙,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海军,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赵建文,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贾张记,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衡药店业主,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刘尊桥,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宽,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耿良文与被告桑海军、赵建文、贾张记、刘尊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良文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耿良文负担。审判员 闫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晨 百度搜索“”